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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票据保证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30 14:12:3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保证的效力

对保证人的效力
使得签章人(保证人)成为票据债务人。
第一,票据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二,票据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
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假如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
第三,票据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对持票人的效力
持票人(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又多了一个票据债务人。
如果承兑人是被保证人,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是被保证人,持票人有权对其行使追索权。
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
票据保证行为使得持票人的权利增加了一个债务人。
如果承兑人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后,票据关系全部消灭。如果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是被保证人,当持票人对其行使追索权时,保证人对其履行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但是,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票据责任仍然存在,保证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对其行使再追索权。
保证人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适用抗辩切断制度。被再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被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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