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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4 16:02:27 字体: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1.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2013年单选题)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5.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付款时间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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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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