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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1 10:26:53 字体:

  知识点: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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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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