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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按份共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31 15:02:28 字体:

  知识点: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按份共有中,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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