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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的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11 14:53:1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破产清算是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它与民事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因拒不履行义务而需要强制执行。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债权入主动行使权利。而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主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反为法律所禁止。

  2.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后者的目的只为债的个别清偿,而前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矛盾,以保证公平、有序的债务清偿。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商事经营活动,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消灭问题。此外,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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