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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混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17 14:35:3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抵押权的混同(2013新增)

  1、抵押权的混同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如果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则其债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不涉及其他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失。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案例: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并于当日完成交付、登记手续;2月1日,甲向丙借款200万元,扔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当日办理抵押登记。10月1日,乙按市场价250万元购入甲的房屋:

  (1)如果不存在丙,则相当于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抵消,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所有权人混同,乙的债权、抵押权消灭,向甲支付差价150万元即可(不考虑利息)

  (2)但事实上该房屋上存在另一抵押权人丙,甲乙之间的约定不能损害丙的利益,因此,按房屋的市场价值250万元考虑,并的优先受偿范围仍为150晚元(如果规定为不可对抗则丙可全额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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