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在合伙期间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人,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不分离的,因此在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中,普通合伙人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
然而,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退伙,他们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与其他合伙人的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其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以脱离合伙企业,并且不再承担未来的债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普通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之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伙解散或者普通合伙人退出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另有合伙协议或者与其他合伙人的协商达成一致。
总之,普通合伙人在合伙期间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但在退出合伙之后,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与其他合伙人的协商解除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