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是指一个公司(被合并方)被另一个公司(合并方)控制,但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没有控制关系。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第10号《关联方与关联企业》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并方必须能够对被合并方的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决定被合并方的经营策略、人事任免、财务政策等。
2. 合并方必须能够获得被合并方的经济利益,例如通过控制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等。
3. 合并方必须能够承担被合并方的风险和回报,例如合并方能够获得被合并方的利润、亏损、现金流等。
4. 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即合并方不能被其他方控制,也不能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被合并方。
需要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会计准则要求使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合并方需要确认对被合并方的投资,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和负债。同时,还需要披露相关信息,以便用户能够理解合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