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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会经济法中,操纵市场行为的行为主体有哪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4/02/28 12:15:30  字体:
在注会经济法中,操纵市场行为的行为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垄断者:指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进入、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来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指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比价、恶意抢购、不正当价格竞争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企业或个人。
3. 内幕交易者:指在证券市场中,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的个人或机构。他们通过获取内幕信息,提前知晓市场动态,从而获得不正当的交易利益。
4. 虚假陈述主体:指在证券市场中,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误导投资者,影响市场交易行为的企业、证券从业人员等。
5. 价格操纵主体:指通过人为干预市场供需关系,通过大量买入或卖出某种商品或证券,以人为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的个人或机构。

总之,操纵市场行为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垄断者、不正当竞争主体、内幕交易者、虚假陈述主体和价格操纵主体等。这些主体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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