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会经济法中,迟到承诺与迟延承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 迟到承诺(Delayed Acceptance)是指接受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发出的要约,而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然表示接受,这种情况下,要约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接受方虽然没有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接受,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之后接受,要约仍然有效。
2. 迟延承诺(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发出的要约,而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表示接受,但发出要约的一方不同意,这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双方之间不形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接受方虽然在规定的时间之后接受,但发出要约的一方不同意接受,合同并不成立。
因此,迟到承诺与迟延承诺的区别在于是否双方同意形成合同关系。在迟到承诺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接受方在规定时间之后接受要约,合同成立;而在迟延承诺的情况下,发出要约的一方不同意接受方在规定时间之后接受要约,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