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1. 缔约过失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或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利益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利润损失等。
2. 合同解除: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到影响合同履行的完整性或者基本目的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原有合同关系,恢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而合同解除是受损害方可以采取的一种行为,以结束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实际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