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企业与其供应商或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可能包括价格控制、地域限制、市场分割、排他性协议等内容。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垄断企业通过这些协议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注会经济法中,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通常适用于垄断企业与供应商或经销商之间的垄断协议。这些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规,需要加以规制或制止。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价格控制:垄断企业与供应商或经销商之间达成的价格控制协议,如最低价销售协议、价格联动协议等。
2. 地域限制:垄断企业与供应商或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地域限制协议,如独家经销协议、地区独占协议等。
3. 市场分割:垄断企业与供应商或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市场分割协议,如分工合作协议、市场分割协议等。
4. 排他性协议:垄断企业与供应商或经销商之间达成的排他性协议,如排他性供货协议、排他性销售协议等。
总的来说,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适用于垄断企业与其供应商或经销商之间的协议,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