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程序有以下规定:
1.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 合伙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达到解散条件;
- 合伙事业完成或者不可能完成;
- 合伙事业不再有利可图;
- 合伙事业不能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继续经营。
2. 解散程序:
-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 解散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作出;
- 解散决议应当书面形式,载明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解散决议生效后,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解散登记手续。
3. 清算程序:
- 解散后的合伙企业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由合伙人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选举的清算人负责;
- 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清算办法;
- 清算人应当按照清算报告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决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以上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程序的基本规定,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