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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从新《会计法》颁布以来,会计人员都在为继续教育这个问题疑惑,为什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了还要继续教育?为什么从事会计工作没有证书也需要继续教育?为什么…现在正式文件下来了,跟着小编一起来仔细了解一下。
哪些人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综合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解读:简单来说:这两种人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2、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什么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年!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六条规定:
也就是说: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解读:继续教育从第二年开始参加。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如果你2018年考下了初级会计职称,那么,从明年也就是2019年你就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可能有人会问,注册会计师要参加继续教育吗?从新规可以看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从事工作开始的第二年都是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如果你有注会证书、如果你也在从事会计相关工作,那么,也是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必须学满90学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
解读: 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为60学分,2018年上涨为90学分。这点可以说是新规的最大提升,体现了财政部对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视,我们可以简单粗暴的举这么个例子来比喻:以前报个网课听60课时就可以,现在需要听90课时。
另外,新规还鼓励小伙伴们参加会计专业考试,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比如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
有的小伙伴会问,我参加今年的初级考试,我一次两门都通过了的话,岂不是有180分了?那我今年用90分,明年再用90分可以吗?答案是当然不可以,新政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继续教育成会计晋升考核重要依据
新规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
解读:这相当于把继续教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后会计升职加薪、考取会计职称证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单位招聘条件中也会加上一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字样,“继续教育”俨然成为从事会计工作的新“门槛”了。所以,会计继续教育还是要好好进行的,不然升职加薪都轮不到咯~
不参加继续教育,可以说是后果很严重。
继续教育拒绝“形式主义”
一直以来,会计继续教育名存实亡:中介代办,看视频挂机,题库抄答案……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没有起到继续教育应有的目的和效果,继续教育变成了“形式主义”,反而成为会计人每年一次的“负担”。会计人对此也是很反感,不去不行,心里其实很拒绝。
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两大原因:
1)学习内容过于枯燥呆板、脱离实际;
2)继续教育停留在形式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实施。
如何改变当前的困境呢?
新规 第二十一条 规定: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解读:可以看出,继续教育新规跟旧规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新规更接底气,方式更灵活,要求更严格。拒绝走过场!
值得欣喜的是,切实看到财政部在行动,新《会计法》也特别强调从事会计工作要有实操能力,相信2018年继续教育规定会把新《会计法》的内容落到实处,给会计人带来实实在在的提升。
2018年继续教育在哪进行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新版继续教育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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