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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了《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5项行业监管制度答记者问》,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12月30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等5项行业监管工作制度。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本次制度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注协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章程规定的职责,探索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实施了执业质量检查、年报审计期间监管、会员违规行为处理、联合监管等在内的行业监管制度。本次的制度修订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明确要求“强化行业自律,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对注协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次修订将国办发30号文的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二是回应公众期待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公众对行业履行“看门人”职责的普遍关注,公众期待行业从严监管。目前注协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惩戒处理机制,发挥了行业惩戒作用,但还存在流程较长、效率不高等问题。本次修订研究吸收了国内外监管机构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审议制度,改进表决方式,提高监管执行效率,强化监管,敢于亮剑,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切合行业监管实践、加强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目前注协建立了检查、惩戒、约谈等监管手段,发挥了行业自律的作用,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还有待加强,本次修订充分借鉴了纪检监察“四种形态”的科学理论,丰富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手段,形成与惩戒措施和移送制度配套的自律监管手段体系,提升自律监管能力,建立加强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
问:本次修订中涉及会员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3项制度,在哪些方面作出了主要修订?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主要从惩戒的种类与适用、惩戒和申诉的程序和决定、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等方面作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主要从委员会的组成与选聘、议事制度、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本次修订在完善惩戒、申诉的程序和决定机制、优化委员组成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具体包括:
一是强化自律监管,加大追责力度。落实新《证券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等要求,对于检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线索,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新增移交有权部门调查处理;新增对存在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执业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培训、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二是完善惩戒、申诉的程序和决定机制,提高监管执行效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新增实行惩戒庭和申诉庭制度,将原惩戒、申诉委员会议事制度修改为惩戒庭、申诉庭会议和惩戒、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两种方式。以惩戒委员会为例,由主任委员委派5名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惩戒庭,普通案件由惩戒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三是改进惩戒和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方式,提高惩戒和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效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将原来惩戒或申诉委员会投票表决的通过方式由“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修改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超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四是优化惩戒委员会人员组成,提高惩戒、申诉会议的客观性公正性。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对于委员构成增加了律师行业代表;将主任委员由原行业代表担任修改为“由中注协有关负责人担任”;在召开惩戒委员会或申诉委员会时,增加审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分别对检查人员库、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等方面作出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检查人员的来源要求,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性。明确各级注协监管干部为专职检查人员,丰富检查队伍;提高兼职检查人员具备的条件,将兼职检查人员的执业年限由5年提升至8年。
二是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要求,持续提高检查人员的胜任能力。完善检查人员库的使用规定,新增定期组织对检查人员库内所有人员进行培训的要求。
三是完善对检查人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要求。新增对检查人员库内所有人员的考核、奖惩相关规定,明确检查人员出库的情形。
问:《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主要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的环节、组织与实施、督促与指导等方面作出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监管手段。丰富监管约谈方式,新增书面约谈和电话约谈,同时新增质询程序,以更好地处理应对媒体、公众质疑和关注的热点事件。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新增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变更报备不及时事务所的约束手段、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利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成果等规定。
三是拓展监管功能。增加信息公开机制,提升监管工作透明度,新增向行业发布专业指导和风险提示意见等。
问:中注协对新修订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有何安排?
答:为确保制度落实落细落地,下一步,中注协、各省级注协及各事务所将抓好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是持续做好相关制度宣传与解读。中注协将通过发布配套说明、座谈交流、培训等方式,围绕制度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适用难点等方面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讲解读。各省级注协要积极组织学习,加强监管干部对制度的研究的把握,加深对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主动了解新修订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制度的落地实施。
二是严格抓好相关制度的执行。中注协及各省级注协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的各项要求,优化委员会组成,严格执行惩戒庭、申诉庭等相关议事制度,确保相关制度在监管工作中落地见效。各事务所要遵照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专门委员会委员、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和年报审计咨询专家推荐工作。
三是切实做好相关制度的跟踪反馈。中注协要加强业务工作督导,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收集整理制度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跟踪处理。各省级注协要总结制度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并宣传推广。各事务所要反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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