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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练习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3.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4 08:42:17 字体: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1月1日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60万元。A公司董事会由丁、戊、己三人组成,丁为董事长。公司成立了监事会,庚为监事会主席。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戊和己共同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C.丁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D.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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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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