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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议(2022.06.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园子 2022/06/22 09:07: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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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议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无效 

B、股份公司董事会出席人数仅为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仍通过了决议,该决议不成立 

C、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应当以投赞成票的董事为被告 

D、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均可以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或决议无效之诉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正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选项B正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而作出决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如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选项C错误: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选项D正确:有资格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有资格提起决议无效之诉的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公司债权人等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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