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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练习题:可以行使的权利(9.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9/10 11:01:5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的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买总价款为9万元的办公设备耗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6万元,乙公司于10月13日交付耗材,甲公司收到后于10月15日一次付清余款。合同履行中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月13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耗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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