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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练习题:可行使职权(10.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0/12 17:26:5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的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单选题

  新野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下列选项中,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一票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点击进入论坛参与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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