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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牧童 2019/08/14 10:54:58 字体:

让坚持成为一种习惯,让放弃成为一种奢侈。不是我们没有努力,而是我们在努力的路上没有坚持下去,放弃很容易,可成功后的喜悦是放弃者所体会不到的。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练习题,一起来练习吧~

注会经济法

单选题

人民法院2013年5月1日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乙公司在2013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在4月20日通过铁路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收到货物后30天付款。乙公司到期依约发货。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破产受理之前,因此只要乙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该批货物的,管理人均不得拒绝

B、管理人收到该批货物后应立即返还给甲公司

C、该合同继续有效,管理人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向乙公司全额付款

D、如果货物在5月2日到达甲公司管理人处,在此之前乙公司未作任何表示,那么乙公司丧失货物的取回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根据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当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本题中,乙公司只能在货物到达管理人处之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运途中的标的物,出卖人取回权才能实现。选项A、B、C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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