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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无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仅张某同意,不满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要求。因此,还须取得李某的同意。选项A正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选项B、C错误;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据此可知,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选项D错误。【点评】本题考核公司合并程序。首先这是公司权力机构的特别决议;其次注意合并的程序,尤其是时间规定,与分立、减资等对比记忆;最后掌握合并后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与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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