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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约定,将自己父亲居住的小屋卖给李某。该行为属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牧童 2020/04/30 09:25:20 字体:

注会经济法多选题                   

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将来自己的父亲去世,就将自己父亲居住的小屋卖给李某。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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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
【解析】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王某父亲的死亡是确定的事实,所以本题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并且属于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即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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