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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有效,出卖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已经经占共有份额1/2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C、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已经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D、无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的处分奉行多数决策原则,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已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因此,其处分是有效的,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D选项表述的是共同共有的情形,本题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况,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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