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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二十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牧童 2021/03/18 17:21:40 字体:

现在吃的每个苦,都是给未来添砖加瓦。2021年注会备考已经起航,为了使大家更好的达到备考的目的,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二十二),抓紧时间做题吧!看看自己是啥水平?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二十二)

1、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物。《民法典》中规定的物具有如下特点: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物的种类,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消费物与非消费物的分类限于动产和不动产 

B、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的分类仅限于不动产  

C、房屋、林木属于不动产  

D、黄金属于限制流通物 

【答案】AB

【解析】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的分类、消费物与非消费物的分类均仅限于动产。选项AB当选。 

3、多选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的种类有( )。

A、独立物权 

B、他物权 

C、担保物权 

D、不动产物权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的种类包括: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4、单选题

下列关于物权基本原则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B、“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个规定中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C、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D、多人可以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答案】B

【解析】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个规定中的“法律”,不限于《民法典》,包括一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5、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的有( )。

A、甲将租用的乙的房屋卖给丙,订立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B、甲将借用的乙的手表卖给善意的丙,已交付,未支付价款 

C、甲拾得一部手机,格式化之后卖给善意的乙  

D、甲将自有的一台设备以市场价格的70%折价销售给乙 

【答案】BD 

【解析】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选项A未登记,所有权未转移;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选项C中乙不享有所有权。 

6、单选题

不属于物权的变更的是( )。

A、主体的变更 

B、义务的变更 

C、客体的变更 

D、内容的变更 

【答案】B 

【解析】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7、多选题

张三的父亲生前有房屋3套,汽车1辆,张三父亲于2020年10月1日去世,张三是唯一继承人。2020年11月1日,张三由于资金紧张,遂决定将其中一套房产卖给王五,双方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此前张三一直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关于该案例,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张三和王五的买卖合同无效  

B、王五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C、张三自2020年10月1日起,获得房屋和汽车的所有权 

D、张三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张三自其父亲去世时起,便获得房屋和汽车的所有权,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不正确。张三继承其父亲的房屋时,无需登记就享有所有权,但如果要卖这套房屋给王五,则必须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再过户登记给王五。否则,王五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由于张三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王五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选项B说法正确。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选项A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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