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5 15:56:1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的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根据合同性质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有(   )。

  A.借款合同

  B.赠与合同

  C.委托合同

  D.雇用合同

  2.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转让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的到期货款,同时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万元的到期货款。甲公司在2010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2010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进入论坛参与答题>>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