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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单选题:善意取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长梦千秋 2020/02/07 15:13:37 字体: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单选题

甲将一台设备寄存在乙处,乙未经甲同意,以该设备作为出资加入丙公司,丙公司不知情,为乙办理了股东登记。此后甲与丙公司对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取回设备,无须经丙公司同意

B、甲有权取回设备,但应当经丙公司同意

C、甲无权取回设备,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D、甲无权取回设备,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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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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