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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班级-拉练集训]2015注会《经济法》习题测试三答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03 18:22:02 字体: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1)选项A:《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选项B:《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3)选项CD:《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或者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

【答案】C

【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合伙协议有约定,那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就可以了。

3.

【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订立的合同有效。

4.

【答案】C

【解析】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5.

【答案】C

【解析】选项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6.

【答案】A

【解析】(1)选项A:以股东权利行使的目的是涉及全体股东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分类;(2)选项B: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不同进行的分类;(3)选项C:根据股东权的重要程度、是否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进行的分类;(4)选项D:根据股份的不同性质进行的分类。

7.

【答案】A

【解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选项B:因为是损害股东乙自己的利益,所以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选项C:乙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

8.

【答案】A

【解析】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了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9.

【答案】C

【解析】(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选项BC: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选项B:《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3)选项CD:《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或者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2.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B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

【答案】ABCD

【解析】合伙协议约定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CD: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5.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创立大会对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

【答案】ABCD

7.

【答案】ABC

【解析】选项D: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8.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我国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

三、案例分析题

【答案】(1)公司章程关于利润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后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股东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本题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蔡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直接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3)万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万某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4)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王某的回购请求。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只是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本题中,增加注册资本不属于异议股东回购股权的范围,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王某的回购请求权。

(5)王某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薛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题中,王某转让所持股份的时间距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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