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现在吃的每个苦,都是给未来添砖加瓦。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进入到强化备考阶段,时间转瞬流逝,正在备考注会的小伙伴们赶紧来看啊!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周刊】第十五期,大家可以参考借鉴,祝您学习愉快!
注会《经济法》【答疑周刊】第十五期
问题索引:
1.破产原因。
2.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3.对于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4.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管理人的职责。
6.管理人需回避的情形。
1.破产原因。
【解答】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同时存在下列三项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意: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资不抵债”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注意】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2.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解答】(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一般认为其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5)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6)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于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解答】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不提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异议不成立的: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对部分债权无争议,且债务人对该部分已丧失清偿能力;
(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
(5)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注意】如果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4.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管理人的职责。
【解答】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管理人需回避的情形。
【解答】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学习有疑问,找答疑板!专业教学老师在线,24小时内即可得到答复!很多考生在备考遇到疑惑时就上网各种搜答案,但看到的答案各不相同,找来找去总没有合心意的答案,网校答疑板解决你的烦恼!
在主动提问前,你还可以查看其他学员的问题,或许就有你的疑惑;你还可以利用“筛选问题”功能,可按照时间、章节、标题等不同条件来查看自己想要查看的问题。报名2020注会辅导课程,就可以马上拥有你的私人助教——答疑板!立即购课>
正保会计网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篇:下列属于合同法特征的有( )。
下一篇:下列行为中属于物权变动的有(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