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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乙以房屋所有权出资,丙出资人民币20万元,在1个月内缴纳完毕,对于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1个月,丙只缴纳了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丙除名
B、即使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不能将丙除名
C、对丙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丙
D、丙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中,丙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以不能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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