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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的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
A、甲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15人,某项董事会决议是9人出席会议,7人投赞成票,该决议可撤销
B、乙股份公司董事张某在任期届满前被股东大会以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张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不生效力
C、丙股份公司董事会某项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无论是否曾表明异议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D、丁股公司董事李某被解除职务后,因补偿问题对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据规定或合同约定,综合考虑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选项A: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而作出决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项A中出席人数符合规定,但通过人数不符合规定,导致决议不成立,而非可撤销。选项B: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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