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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发起设立一股份公司。其中乙与A签订有代持股协议,由A实际出资,乙作为名义股东。乙认缴的100万出资中尚有30万未缴足。后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后,仍剩余100万的债务未能清偿。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债权人要求乙清偿30万的债务时,乙不得以自己为名义股东为由拒绝
B、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丙就乙未缴足的30万承担连带责任
C、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就1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缴足30万后,可以向A追偿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乙承担30万的债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丙仅对30万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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