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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6:17:31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 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 1.税务机关职权 税务管理权
税收征收权
税收检查权
税务违法处理权
税收行政立法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
2.税务机关职责
财政机关
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 知情权
保密权
税收监督权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申请延期申报选择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申请退还多交税款权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委托税务代理
陈述 权与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2. 纳税人义务 依法登记
依法设置账簿
软件备案
按时如实申报
按时缴纳税款
代扣代收税款
接受依法检查
及时提供信息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银行  
工商  
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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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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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
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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