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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收程序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6:37:18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关于“税收程序法”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

  5、时限制度

  二、税收确定程序

  1、税务登记(种类):2、账簿凭证;3、纳税申报

  三、税收征收程序:

  重点税款征收(制度)

  1、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项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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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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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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