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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5:45:05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关于“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

1.调整对象有相同。
2.居于领导地位的都是国家。
3.都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4.解决争议的程序相似。

区别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密切相联。
3.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

1.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
3.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4.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3.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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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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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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