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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6:46:02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 概念: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具备的必要条件:被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申请人必须使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2. 具体规定:

  1)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依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该组织

  4)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5)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委托行政机关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 被申请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批准机关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派出机关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or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派出机构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关、内设机构or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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