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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7 14:14:52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延期缴纳税款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延期缴纳税款  

  1、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2、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时限和材料:

  (1)时限: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报送的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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