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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1 15:56:43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 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等;

  4、税务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容易误认为是复议前置的征税行为,至少本人以为,引起关注啊);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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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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