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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1 16:05:51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遵循以下规则:

  1、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自其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依法顺延;

  3、如果出现阻碍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事由,使得纳税人未能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应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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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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