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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民事权利的取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1 15:09:27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于“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两种情形: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所而取得的所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取得。

  继受取得:是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情形,也称“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权利量变和部分质变的总称。权利量变的情形包括: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因标的物的部分清偿或者免除而缩小等。权利质变的情形包括:所有权因标的物出租或抵押而变得不圆满;种类债权变为特定债权,有息债权变为无自债权等。

  权利效力的变更,是权利的支配力发生了变化的情形。权利效力变更的情形包括:有公力救济权的债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成为无公力救济权的债权;第二顺序抵押权变成第一顺序抵押等。

  权利主体的变更,即转移型继受取得,是指前手权利原封不动地由后手承受,如买卖、赠与、继续。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是指民事权利与其主体相分离的情形。包括绝对消灭和消灭两种情形。

  绝对消灭,即权利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等。

  相对消灭,是指权利由前手转移于后手,如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交付而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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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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