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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企业分立(06.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8 14:50:42 字体:

  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1)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

  (2)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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