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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公益性捐赠支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23 13:32:01 字体: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公益性捐赠支出

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公益性捐赠支出

(三步法)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年度会计利润。

3.汶川、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和上海世博会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新增: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芦山地震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原则以及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见教材。

练习

单选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 )。

A.在税前全额扣除

B.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C.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D.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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