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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7步):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1)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2)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审查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说明理由的内容: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2)告知权利的内容: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说明理由或者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法条上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理上属于程序违法)
(2)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3)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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