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1 09:59:38 字体: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
  
2015年税务师考试冲刺必备精华:高频考点大聚集
  2015年税务师考试冲刺必备利器:机考模拟系统

招生方案:

2015年税务师辅导班次:特色班 精品班 实验班 移动班

           快速选课入口>>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