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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提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不适用听证程序。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提示: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时间:《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规定“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则有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3.听证中止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4.听证终止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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