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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02.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18 19:36:23 字体: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

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A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B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A扣除,即:B大于A,按A扣除;B小于A,按B扣除。其中:标准数A=工资总额×比例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简称“三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有变化: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的企业)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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