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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代理建账建制(03.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03 19:55:33 字体: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代理建账建制

知识点:代理建账建制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具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1)复式账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简易账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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