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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09 13:58:55 字体:

【试题内容】

2011年某居民企业取得产品销售收入6800万元,直接扣除的成本及税金共计5000万元;3月投资100万元购买B公司A股股票,12月份以120万元转让,持股期间分红2万元;2011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3万元。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A.45   

B.455   

C.455.50   

D.456.2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800-5000+120-100+2)×25%=455.50(万元)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第一章“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

详细问题描述:

购买的股票分红不是免税吗,直接投资的分红?

答疑老师回复:

居民企业: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按25%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本题不足12个月。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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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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