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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税务师考试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前精简版讲义
导读:
一、现阶段备考任务
1.回归“教材”,强化记忆串讲班讲义。
2.至少要做三套以上模拟试题,查漏补缺,培养考试感觉。
3.心静如水,轻装上阵。
二、综合分析题出题规律
1.行政行为法(许可、处罚、强制)+(行诉、复议)=1或2题
2.物权、债权+(“合伙、公司、破产”三选一)+民诉=2或3题
3.刑法+刑诉=1题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二“级”考点】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权、名、责。可以为被告、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告;可以申诉、提出控告。
2.中央行政机关(2018年变化)
国务院组成部门 | 行政主体:规章制定、事务管理 |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行政主体:规章制定 | 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医疗保障局等 |
国务院部委、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 行政主体 |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
国务院办事机构 | 不是行政主体 | 如港澳办、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行政主体(授权) | 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会)、证监会、社科院、工程院等 |
【一“级”考点】行政行为(P11-14)
1.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裁量性、单方意志、效力先定、强制。
2.行政行为分类:抽象(具体)、羁束(裁量)、依职权(依申请)、授益(损益)。
3.具体行政行为类型(P19)
(1)行政裁决有强制力(可诉)VS行政调解没有强制力(不可诉)。
(2)行政奖励:授益的、可申请,可依职权;可诉。
4.行政事实行为种类:如“行政指导意见、劝告、气象报告”。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级”考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不得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P39)。
2.申请与受理(P41)
申请 | (1)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2)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或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交申请书(书面)。 |
受理
| (1)不需要取得税务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同时告知解决途径; (2)不属本税务机关职权→即时书面决定不受理,告知正确机关; (3)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4)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 (5)各项符合;应当书面决定受理。 |
3.审查与决定
审查 | (1)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2)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 |
决定方式 | (1)当场决定; (2)20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4)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开。 (5)不予许可;应当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6)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在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
4.行政许可听证程序(P43)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程序归纳表
行政处罚 |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和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 | ①罚款:公民2000或组织10000;②吊销税务行政许可 |
行政复议决定 | 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级”考点】税务行政处罚
1.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主体(P69)。
2.听证程序中止、终止(P74)
(1)听证中止: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
(2)应当终止: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
【一“级”考点】税收法案件审理程序(2018年新增)
1.书面审理
送审期限 | (1)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
(2)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补充调查 |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2.会议审理
(1)启动: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2)召开: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2/3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
【提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3)主持: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级”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一般规定:(P80)
2.查封、扣押具体内容(P81)
期限 | (30+30)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保管 |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3.冻结期限:(30+30)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82)
【一“级”考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P83)
中止执行 | (1)履行有困难;(2)执行标的有异议,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 |
终结执行 | (1)公民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的;(2)执行标的灭失的; (3)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4)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 |
2.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具体内容:加处不得超出原数额。(P83)
3.代履行具体内容(P84)
条件 | (1)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2)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
程序 | (1)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3)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符合的要求(P84)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二“级”考点】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P90)
(1)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民)。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P90)
(1)行政主体(官)。
(2)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3.第三人(P91)
(1)未申请复议的利害关系人(民)。
(2)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权利,如委托1至2名代理人。
(3)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级”考点】复议申请、受理决定
1.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P94--101)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P101)
维持决定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履行决定 | 针对不作为。 |
变更决定 | (1)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撤销决定 | (1)证据不足;(2)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滥用职权;(5)行为明显不当。 |
确认违法 | 撤销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 |
赔偿决定 | (1)依申请赔偿决定;(2)依职权赔偿决定。 |
驳回决定 | 无职责或已尽职责;不合受理条件。 |
民法总论
【一“级”考点】民事主体、权利、责任、事实
1.民事责任类型、承担方式(P113)
2.民事法律事实:事实(与意志无关)VS行为(与意志有关)(P115)
3.自然人(P116)
(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分为:完全(≥18)的非精神病成年人、限制(8周岁以上)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
【提示】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定代理:“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4.法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终于法人消灭(注销)”。由法人机关代表法人行使民事行为能力。
【一“级”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P128)
2.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P129)
3.代理种类、无权代理
(1)代理种类:委托VS法定;一般VS特别;单独VS共同;本代理VS再代理(P130)
(2)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P131)
(3)表见代理(视有权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空白合同书),相对人须为善意。
【一“级”考点】时效
1.类型:普通诉讼时效,3年。(P132)
2.不适用诉讼时效: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③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请求;④存款本金及利息;⑤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⑥投资关系缴付出资请求权。
3.起算点(P133)
4.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中断(清零)(P133)
第七章物权法
【一“级”考点】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原因(P140)
2.《物权法》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物权法》特殊规定
情形 | 效力 |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 可以不登记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地役权 |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4.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VS预告登记(阻止物权变动)(P142)
5.三种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P143)★
【一“级”考点】所有权
1.所有权的取得(P145)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所有权的消灭:因法律行为而消灭VS因事实而消灭。(P146)
3.善意取得认定(P146)
4.共有分类(P147)
(1)按份共有:有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2)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无优先购买权;只有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才能处分共有物。
(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P147):
【一“级”考点】担保物权
1.抵押权(P154)
2.(1)“流质条款”无效: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动产质权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留置权。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定担保物权)。
【二“级”考点】占有
1.占有的分类:有权VS无权占有;善意vs恶意占有;自主vs他主占有;直接vs间接占有(P159)
2.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P161)
债法
【一“级”考点】债的概述
1.债的发生原因和分类(P163)
2.债的效力(P166)
3.债的保全种类(P169)
(1)代位权。
(2)撤销权
4.保证与定金(P172)
5.债的移转内容(P175)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债的概括承受。
6.合同中抗辩权(P184)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二“级”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订立内容(P179)
2.合同责任含义和类型(P186)
(1)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2)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选择适用。
3.具体合同种类(P188--205)
特别关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特征和权利义务关系。
【一“级”考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1.《侵权责任法》规定归责原则(P206)
2.关于主体侵权的特殊规定(P208)
(1)用人单位责任
(2)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
3.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规定(P209)
(1)产品侵权。
(2)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二“级”考点】个人独资企业
1.特征和设立(P212)
2.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1)清算人:可以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人管理;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P215)
【一“级”考点】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P216)
2.利润、亏损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平均”普伙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伙约定除外)。
3.合伙人退伙的种类及其后果(P221)
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P222)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内容(P223)
6.有限合伙企业特殊规定(P224)
第十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级”考点】公司基本制度
1.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P231)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2.出资要求:关注债转股应符合的情形(P234)
3.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P241)
4.股东诉讼
(1)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P243)
(2)股东直接诉讼
(3)股东代位诉讼
(4)解散公司的诉讼(P240)
【一“级”考点】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会(审议批准权)vs董事会vs监事会职权(P252)
(2)董事会的组成:有公司(3~13);股公司(5~19人)
(3)监事会的组成:董、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自由;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购买视为同意。(P256)
(2)股东反对可退出情形: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P262)
破产法律制度
【二“级”考点】破产原因、申请、受理
1.破产原因及适用内容(P264)
2.破产案件的申请(P266)
3.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后果(P268)
【一“级”考点】破产清算程序
1.申报要求(P273)(2018年变化)
2.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内容(P275)
【一“级”考点】债务人财产(P277)
1.债务人财产认定
2.撤销权
3.追回权(P280)
4.破产取回权(P281)
5.破产抵销权(P284)
6.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内容(P279)
(1)破产费用:①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2)共益债务:“6项”。
【二“级”考点】重整、和解程序
1.重整程序内容(P285)
2.和解程序内容:(P288)
刑法基础
【一“级”考点】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P297)
1.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符合缓刑,应当缓刑。
2.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应当缓刑;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8种)负刑事责任。
【二“级”考点】刑罚的种类及具体内容(P302)
【一“级”考点】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P307)
1.一般累犯条件:前后罪必须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年满18周岁的人。
2.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级”考点】缓刑、假释、减刑(P310)
第十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二“级“考点】渎职罪的具体罪名的定罪和量刑(P335)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或者因工作失误不移交的,不构成本罪。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税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接受贿赂→从一重罪。
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级“考点】受案范围、管辖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344)
(1)受案范围:劳动权、休息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以及受教育权等“行政行为”。
(2)不受案的范围:内部行为;抽象;调解;仲裁;指导;告知书;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上级对下级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2018年变化)。
2.管辖种类(P346)
【二“级”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资格确定(P348)
1.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
【提示】原告为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等。
2.被告(行政主体)无反诉权,负举证责任(官)。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一“级”考点】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P360)
(1)起诉期限的长度
(2)立案。
2.一审判决类型(P363)
3.可调解的诉讼: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P366)
4.可适用简易程序情形:①当场作出;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④各方同意适用(P366)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级”考点】管辖类型(P376)
1.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别管辖。
3.协议管辖。
4.专属管辖。
【一“级”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明
1.民事诉讼证据分类(P384)
2.举证责任承担(P387)
3.举证时限内容(P388)
(1)举证期限的确定
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 |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 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2)申请延长,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级”考点】审判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条件(P390)
2.管辖权异议(P391)
3.反诉条件(P393)
4.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P395)
5.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6.审判监督程序(P397)
第十六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级”考点】原则、参与人、辩护和代理
1.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P401)
2.刑事诉讼参与人不包括: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P403)
3.辩护VS代理(P407)
【一“级”考点】强制措施、证据
1.强制措施种类、内容 (P411)
(1)强制措施种类:①拘传;②取保候审;③监视居住;④(刑事)拘留;⑤逮捕。
(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情形下,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证据种类(P418)
3.举证责任:公诉案检察院承担;自诉自诉人承担。
【一“级”考点】侦查措施、提起公诉
1.侦查措施种类、内容(P426)
(1)侦查措施的种类。
(2)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的,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侦查期限(P430)
3.补充侦查内容(P431)
(1)补充侦查案件,“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2)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P435)
【二“级”考点】刑事诉讼程序
1.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有异议的(P437)
2.二审程序提起上诉的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具有上诉权(P438)
3.上诉不加刑: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P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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