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8年全国税务师考试
《税法一》
考前精简版讲义
一、 2018《税法(一)》考情分析及重要事项:
(一)仔细审题:遵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体法处理
增值税税率“双降”:2018年1-4月份、2018年5月业务
(二)需要记忆的税率(共8个税):
税种 | 税率 |
增值税 | 税率:按项目16%、10%、6%; 零税率 (2018年5月1日之前17%、11%) |
征收率:3%、5% | |
城建税 | 按地区7%、5%、1% |
烟叶税 | 20% |
车购税 | 10% |
土地增值税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 |
熟练运用:消费税(卷烟、白酒) |
二、重要考点提示: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1.税法原则:基本原则(4个)+适用原则(6个)
2.税法及税收法律关系特点:
(1)税法特点:制定法、义务法、综合法
(2)税收法律关系特点: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3.税法解释: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
按解释权限划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4.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5.实体法要素:
6.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税收征收程序(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7.税法的运行
第二章 增值税
1.增值税纳税人:新标准年销售额500万元(销售额范围)
(1)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征税范围:
(1)基本范围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基本界定:境内、非营业活动(P85)
(3)特殊规定
内容 | 具体项目 |
视同销售 | 8项+1项,货物区分自产与外购; 货物与服务区分 |
混合、兼营 | 混合销售行为:依主业选税率 兼营行为:分行业选税率 |
其他规定 | ①征税: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
3.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记
纳税人 | 税率或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一般纳税人 | 16%(2018-5-1前17%)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0%(2018-5-1前11%) | 列举货物(20类,P933-9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业、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 | |
6% | 增值电信、金融业、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 |
零税率 | 出口货物、应税服务(P99) | |
3% |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 | |
5% |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租赁简易办法 | |
小规模 纳税人 | 3%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
5% | 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租赁 |
4.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法定免税(7项)、 “营改增”优惠(42项)、起征点(月3万元)、个人出租和出售住房、即征即退、扣减税额——均按基础班
5.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确定:
①一般规定:价款+价外费用。
②含税销售额换算:价税合计金额;商业企业零售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价外费用;逾期包装物押金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③视同销售核定销售额顺序:售价—组价
④特殊销售重点:折扣、以旧换新、包装物押金
⑤营改增列举业务销售额差额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客运场站、旅游服务、建筑业(分包款:简易办法、一般计税的异地预缴)、房地产开发、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转售、劳务派遣(5%)、人力资源外包(5%) 等。
(2)销项税额时间界定(详见P194):
货物重点:预收款、分期收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
服务重点:租赁的预收款;视同销售
6.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扣税: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局代开);
②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考试中自行计算
③税收缴款凭证——考试中自行计算
(2)计算抵扣: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0%
(3)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第一年抵扣60%(在扣税凭证认证当月),第二年抵扣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
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即一次性抵扣):3项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③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②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7.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三大类项目:
①专门用于简易办法征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进项税额转出应用:
①按原抵扣转出(注意运费与货物分别转出)、
②按比例转出
③按净值(动产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转出。
8.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单选题、计算题、综合题
(2)进口增值税计算——准予抵扣
(3)仔细审核业务发生时间:税率、不动产计税方法
(4)特殊问题: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按正常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5)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处理:应纳税额<0
①余额留抵: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
②余额退税(新增):
试点范围——对国家重点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内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电网企业。
9.简易办法应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或2%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简易办法计税:
(P153应税服务、P155货物)
(3)不动产出租、出售简易办法:5%
10.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关注四大行业: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出租、建筑业、房地产企业
11.出口货物退(免)税:
1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P199
(2)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P200):
①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②鉴证咨询业(认证、鉴证、咨询、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③ 建筑业(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④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三章 消费税
1.纳税环节
图片1
2.15个税目
(1)注意大类,也关注细节;
(2)注意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调味料酒;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纯生物柴油、航空煤油免税。
3.税率:
(1)税率形式:定额、复合适用范围
(2)2种最高税率运用情况
4.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的确定:注意委托加工业务——收回数量;
(2)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
(3)包装物的规定:出售、押金;
(4)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①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实际销售价格与核定价格孰高原则
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②白酒: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③最高销售价格:纳税人用于换、投、抵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链接】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按均价
④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
5.生产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正常销售: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复合计税
(2)自产自用:
①区分是否纳税
②纳税的计税依据: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提示】白酒、卷烟组价的特殊性(应加入从量消费税)
(3)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① 范围(9项)——选择题
② 方法——领用扣税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2)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例外
没有同类价格的,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消费税处理
加价销售缴消费税、扣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7.进口消费税及增值税的计算:
(1)重点关注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①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②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③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含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④税率:
限值以内进口:关税零税率;增、消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8.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计税依据
9.双环节缴纳消费税:
(1)批发环节——卷烟、批发企业之间不交、复合计税应用
(2)零售环节——超豪华小轿车加征10%消费税;
注:生产环节直接零售,不含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10.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政策
(1)免税并退税:外贸企业
(2)免税不退税:生产企业
(3)不免税不退税
11.申报与缴纳: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第四章 附加税与烟叶税
1.城建税:
(1)税率
(2)计税依据
(3)减免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出口产品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缴纳城、教;“两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两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两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烟叶税:
(1)税额计算(实际支付价款总额×20%)
(2)征收管理(收购地、收购时、30天、地方税)
3.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3%
第五章 资源税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2.征税范围:
(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
(3)煤炭: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煤炭制品。
(4)金属矿(包括原矿、精矿)
(5)非金属矿(包括原矿、精矿,如石灰石、井矿盐、湖盐、海盐、煤层气、粘土、砂石等)
(6)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仅限于试点省份)
【其他】伴采矿交资源税,伴生矿、伴选矿和岩金矿不缴。
3.从价定率征收:大部分
(1)销售额基本规定: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销售额特殊情形:
①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售价征收资源税。
②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③直接出口:离岸价格
(3)原矿销售额与精矿
①征税对象与销售对象一致:直接确定
②征税对象与销售对象不一致:换算或折算
开采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开采并销售原矿: 应纳税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③销售额均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杂费用。
(4)煤炭销售额确定——原煤销售额计税
①开采的原煤:直接对外销售;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杂费用;
②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对外销售: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税率
③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缴纳资源税
④扣税: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可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混合原煤销售额-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4.从量定额征收:
粘土、砂石原矿、水资源(实际取水量)、水发电(实际发电量)
5.减免税规定:
6.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地点——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所在地。
(3)纳税环节
7.代扣代缴有关规定:范围、时间、地点(收购地)
第六章 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2.税额计算(10%):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
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参照市场均价核定的
(5)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如进口旧车、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
3.减税免税:
如:新能源汽车免税。
4.申报与缴纳:
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
1.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
(2)具体规定——选择题:
【纳税】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房地产交换;房地产抵债;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不符条件的赠送;房企视同销售
2.纳税人:转让人
3.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
4.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扣系数
【要求】计算步骤清晰,熟练运用。
(2)特殊售房方式计算——先预征,后清算
6.减免税优惠
7.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应当、可要求清算;
(2)清算收入的确认;
(3)公共设施扣除。
第八章 关税
1.关税的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运用: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关税完税价格
(1)一般:成交价格为基础、并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价格调整:计入与不计入项目
(2)特殊进口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留购的进口货样、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等
3.出口关税完税价格
不计入项目: (1)出口关税;(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货价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4.关税减免:
(1)决定权限;减征的基准税率
(2)关注:法定减免(P320)
5.应纳税额的计算:
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联系
第九章 环境保护税(2018年新增)
1.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税目、计税依据、税率
税目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1.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一般性粉尘、烟尘等 | 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 幅度定额税率 |
2.水污染物 | 悬浮物、动植物油、甲醛等 | ||
3.固体废物 | 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等 | 排放量(吨) | 统一定额税率 |
4.噪声 | 工业噪声 | 超标的分贝数(月) |
3.税收优惠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噪声税额: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税。
4.时间地点——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地点: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废物、噪声产生地。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