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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题专家点评:债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13 10:26:32 字体:

第一题: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A.诉权

B.胜诉权

C.受领权

D.处分权

E.保全权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第二题:

下列有关保证期间确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B.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C.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点评:第一题:债的效力

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考生需要了解债的效力,其中关于债权效力排除的情形,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点评:第二题:保证期间

本题考核保证期间。考生需要掌握保证合同。其中保证期间是考试的常考点。考生要注意保证期间的起算以及时间的多少。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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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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